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装饰装修
·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其他隐蔽工程中相关管线进行安装、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禁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和倾倒,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随意抛洒,不得向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并保持楼梯和电梯内等公共空间清洁。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移交水、电、供暖、通讯等装饰装修竣工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包含装修明细表、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交付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管理。
第七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装饰装修情况的管理,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第九条 装修人自行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提倡选择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并与施工人员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
因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外立面损坏等,应当依法给予修复和赔偿。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建筑装饰装修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