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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 开云体育平台国家装修规范
发布时间:2023-09-22 16:27:11 浏览:[ ]次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4.1.1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4.1.2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

  4.1.3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4.1.4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4.1.6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4.1.8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 mm。线盒内导线 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4.1.9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l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

  4.2.1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4.2.2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

  4.2.3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mm

  4.2.4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5.3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0cm2为合格,全数检查。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等。

  表面平整度≤2.0≤2.02m靠尺、楔形塞尺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6.2.3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6.2.4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6.3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壁橱吊橱橱门缝宽度≤1.5楔形塞尺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mm。 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2000≤2线锤和水平靠尺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对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庭设计、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场,建立方便群众的家庭装饰配套服务体系。

  第九条 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第十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家庭装饰咨询服务工作,给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来自: 小 龙 文档网:国家装修规范)定,推荐有关产品,介绍有关企业,帮助选择方案,引导健康消费。

  第十一条 家庭装饰工程应讲究室内设计艺术。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不同风格和档次设计多种类型供居民选用。

  第十二条 家庭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和用品。因材料、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居民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商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居民委托从事家庭装饰活动,必须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二、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 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由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 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对在家庭装饰活动中成绩显著、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用户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热心为家庭装饰服务,秉公办事。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篇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_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 民用建筑3.1 一般规定

  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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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 工业厂房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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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A.1 试验方法

  A.1.1 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

  陈嘉桢 李引擎 孟小平 马道贞 潘丽 黄德龄 李庆民 许志祥 蔡守仁 王仁信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1.0.1 目前,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的第十

  章、第十一章。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本标准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

  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

  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

  大变化。本规范是在两本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同时,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

  1.0.2 此条所述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1.0.3 本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

  求设计单位按低于规范的标准设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双方不得签订低于本规范要求的合同文件。

  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范的要求时,验收时必须以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为准。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1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目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

  潢等。从三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沿用了建筑装饰一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沿用了“建筑装修”一词。从三个名词的含义来看,“建筑装饰”反映面层处理比较贴切,“装修”一词与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而装潢一词的本意是指裱画。另外,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由于上述原因,本规范决定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并对“建筑装饰装修”加以定义。本条所列“建筑装饰装修”术语的含义包括了目前使用的“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

  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

  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达到500多万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为了扩大使用面积随意拆改承重墙等。为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订本条。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

  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

  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

  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5 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在目

  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本规范各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在确定项目时,考虑了三个

  因素,一是保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三是尽量选择检测同期较短的项目。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说明: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木板,这些材

  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选材和处理,不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

  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

  3.3.7 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基层有油

  污可能导致抹灰工程和涂饰工程出现脱层、起皮等质量问题;基体或基层强度不够可能导致饰面层脱落,甚至造成坠落伤人的严重事故。为了保证质量,避免返工特制订本条。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 5

  验收要点:防水工程结束后,必须进行24小时的蓄水实验。 1,涂膜表面平整,不起泡、不流淌,与管件、洁具地角、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上返不少于30mm,过度圆滑,不得有渗漏现象;

  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于地面不低于300mm,淋浴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0mm;

  4、地面不平整需作保护层时水泥砂浆厚度、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排水要畅通、不得有积水倒坡现象。

  1、墙、顶、地面剔槽,埋PVC硬质阻燃管及配件,内穿国标2.5mm2塑铜线,分色布线,空调等大功率电器线以上塑铜线阻燃管内穿线根,弱电(电话、电视)单独穿管,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特殊情况时可考虑屏蔽后并行;

  3、安闲铺设必须配阻燃管,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如需分线,必须用分线盒。暗埋时需留检查口。吊顶内可直接用双层塑胶护套线、剔槽埋管后,需经甲方签字验收后,方可使用水泥砂浆或石膏填平;

  5、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应符合“左零右相,保护地线在上”的要求,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单独铺设,不得与工作零线、厕浴间应安装防水插座,开关应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7、灯具、开关、插座安装牢固、灵活有效、位置正确,上沿标高一致,面板端正,紧贴墙面、无缝隙,表面洁净;

  8、电气工程安装完工后,应进行24小时满负荷运行实验,检验合格后才能验收使用;

  4、向工程监理员询问,线径匹配,零地相三线、观察开关、插座安装是否平正,高低是否一致

  1、管道安装横平竖直,铺设牢固,无松动,坡度符合规定要求。嵌入墙体和地面的暗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抹砌保护;

  2、应采用墙面打孔下木楔或塑料胀栓,镀锌螺丝固定配套卡具,固定棺材的方法,间距不大于600mm;

  3、冷热水安装应左热右冷,安装冷热水管平行间距不小于2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7、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走水顺畅;

  5、木质罩面板接头应位于龙骨中心,明缝或压条宽度基本一致,与龙骨结合严密;

  6、在轻钢龙骨上固定罩面应用自攻螺钉,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处应作防锈处理;

  7、潮湿处或电源留线过低时,安装轻质隔墙必须做防潮处理。如设计有地枕带要求时,应在扫地龙骨下设置用混凝土或砖砌的地枕带。一般地枕带高度为120mm,宽与隔墙宽度一致;

  8、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平整,填充饱满,应有防下坠措施;

  9、罩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直顺,不露钉帽,无返绣。套割电气盒盖位置准确、整齐。

  1、轻钢龙骨吊顶中预埋件,吊杆和型钢吊杆应做防锈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龙骨顺直,吊杆距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

  1、塑料门窗安装,固定片的位置应距门窗角、中竖框、中横框(150mm~200mm),固定片之间的间距应不大于(600mm)。

  2、水泥混凝土散水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缝宽为(15~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室内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间距不得大于(6m),横向缩缝间距不得大于(12m)。

  4、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

  5、轻钢龙骨吊顶工程中安装吊杆时,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与预埋吊筋进行焊接时,必须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不小于(60mm),焊缝应均匀饱满。

  6、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7、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内高外低,滴水线(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8、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应进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检测。

  11、幕墙应进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

  12、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建筑装修材料,按其所处部位和功能,可分为(顶棚装饰材料)、(墙面装饰材料)、(地面装饰材料)、(隔断装饰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及其他装饰材料等7类。

  14、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

  15、在形成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20h的(甲)级防火门窗。

  16、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17、细石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应密实,表面抹平压光,并留设分格缝,分格面积不大于(36m2)。

  18、刚性防水屋面中,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19、大理石板铺贴时粘贴层砂浆为15~20mm干硬性水泥砂浆,抹粘贴层前在基层刷素水泥浆一遍,随抹随铺板块。一般先由(房间中部)向(四侧)

  采用(退步法)铺贴。凡有柱的大厅,宜先铺(柱与柱中间部分),然后向(两边展开)。也可先在(沿墙处两侧)按弹线和地面标高线铺一行大理石板,并以此板作为标筋两侧挂线,中间铺贴以此线、大理石板铺贴安放时四角(同时下落),并用皮锤或木锤敲击平实,调好缝,铺贴时随时检查砂浆粘贴层是否平整、密实,如有空隙不实之处,应及时用砂浆补上。

  21、外墙面瓷砖密缝排砖时,缝宽控制在(1-3mm);疏缝排砖时缝宽一般大于(4mm),小于(20mm)。

  22、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无设计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23、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当抹灰总厚度超过(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2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25、轻质隔墙工程中,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26、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采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8、塑料门窗的安装中,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30、木装饰装修墙中的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木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3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4、当楼梯玻璃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5、固定楼梯木扶手的木螺钉应拧紧,螺钉头不能外露,螺钉间距宜小于(400mm)。

  46、外墙面的窗台、腰线、阳角及滴水线等部分排砖应是(顶面)砖压(立面)砖,顶面砖应做出一定坡度。一般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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