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规定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 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 单位确认。 (2)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 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 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8.轻质隔墙工程 (1)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 3)预埋件或拉结筋; 4)龙骨安装; 5)填充材料的设置。
(2)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9.饰面板工程 (1)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 2)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3)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金属吊杆 和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4)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4.一般抹灰 (1)一般抹灰包括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粉刷石膏等 抹灰; (2)保温层薄抹灰包括保温层外面聚合物砂浆薄抹灰; (3)装饰抹灰包括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和假面砖等装饰抹灰; (4)清水砌体勾缝包括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
2.材料质量要求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 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 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 收,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 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2)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各章的规定,同一 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 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 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 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 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6.门窗工程 (1)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进行检验。 (2)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人造木板门的甲醛释放量; 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 (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和锚固件; 2)隐蔽部位的防腐和填嵌处理; 3)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节点。
(2)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龙骨安装; 3)连接节点; 4)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4)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特种门及其配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记录。
5.外墙防水工程 (1)外墙防水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外墙不同结构材料交接处的增强处理措施的节点; 2)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节点; 3)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及附加层。 (2)防水透气膜的搭接缝应粘结牢固、密封严密;收头应与基层粘结固定牢 固,缝口应严密,不得有翘边现象。
3.施工技术要求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 主要使用功能。 (2)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 通信等配套设施。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 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 (4)管道、设备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 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 燃气管道和电气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