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拟申请向特定对象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 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预案》
大华会计师于 2020年 4月 24日出具的《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 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5773号)、 于 2021年 4月 1日出具的《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260号)、于 2022年 3月 24日出具的《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047号)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 度报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对象已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取得贵阳市国资委关于本次发行认购的批复同意;本次发行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书面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待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
发行人为已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且其已依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集团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对象的公司章程,发行对象均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集团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及发行对象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和发行对象均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发行和认购的主体资格。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4245号)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及相关公告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经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 )、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年 3月 2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 )、上交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年 3月 2日),发行人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年 3月 2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主要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情形。
6.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3年 3月 2日),发行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列情形。
1.发行人董事会已就前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之运用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依法定程序召开的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之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967,581,120.48元,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贵阳产控集团,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的 80%,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2年 3月 29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集团所认购的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0,091,352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由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控股股东为贵阳产控集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经过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截至 2023年 2月 28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具体情况,基本情况如下: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主要有赞比亚分公司、刚果(金)分公司、老挝办事处,以及在毛里求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GSDC AFRICA.LTD。发行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形式,作为境外项目的联络处,接洽和开展相关境外项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实施的主要项目为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 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程咨询与工程承包业务,覆盖公路、市政、建筑、水运等行业,主要提供公路、桥梁、隧道、岩土、机电、市政、建筑、港口与航道等领域的勘察、设计、咨询、试验检测、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工程技术服务。
3.发行人的子公司:虎峰公司、宏信创达、陆通公司、宏信达、勘设、勘设供应链、煦山勘合、勘设生态、上海大境、非洲勘设、交勘苗木、勘设咨询、中都劳务、贵州玖能行、通域汽车租赁。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张林、漆贵荣、张晓航、黄国建、杜镔、谢海文、王强、佘雨航、董延安、马晓娟、刘立民、王瑞甫、李映红、杨健、阳瑾、鄢霞、吴大鸿及其密切的家庭成员。
7.发行人未来 12个月内的关联方: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贵阳市国资委,以及贵阳产控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为发行人未来 12个月内的关联方。
8.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管小青、廖廷军、吴传荣、佘远程、王迪明、夏建勇、吕晓舜、于俊、熊德斌。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外)之间已履行完毕的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服务、关联担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其他关联交易。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次发行前,由于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贵阳产控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贵阳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验,由于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公司外本人未于任何与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5)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④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6)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其所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措施切实可行。
贵阳产控集团为积极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贵阳产控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将积极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集团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和关联交易谋求不正当利益,不占用或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集团二级子公司贵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城投集团”)下属贵阳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城建集团”)是贵阳市主要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国有控股专业施工企业,与上市公司勘设股份下属子公司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业务(市政、建筑领域)存在从事相同和相近业务的情况,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集团承诺将严格执行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及理顺贵阳产控集团体制机制方案的工作部署,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权划转、国有股权转让、并购重组、资产或业务剥离等方式 ,消除贵阳城建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3、除贵阳城建集团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外,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情形。
4、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集团承诺本集团以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集团以及本集团控制的企业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上市公司;(4)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本集团将指导和监督下属企业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优先保障上市公司业务获取机会,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6、本集团具备履行本承诺的能力,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亦不会因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
7、本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在本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且本集团实际控制人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如本集团未能完全履行前述义务,本集团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协会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集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筑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贵阳城投集团、贵阳水务集团以及贵阳投控集团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从贵阳产控集团剥离,由贵阳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制。根据对贵阳产控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核查,除贵阳城投集团全资子公司——贵阳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城建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外,贵阳产控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妥善处理贵阳城投集团与勘设股份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事项,贵阳市国资委进一步明确细化贵阳产控集团优化整合方案,出具了《贵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理顺贵阳产控集团下属企业体制机制以及避免勘设股份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筑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重组方案),为做强做优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产控集团”),按照贵阳产控集团继续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和产业引领的定位,将相关产业的资产资源划入贵阳产控集团,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运
营公司在“强省会”和“四化”建设中的作用。重组方案中明确了将贵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产控集团一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集团”)从贵阳产控集团剥离。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步骤为:第一阶段,市属相关企业股权整合(已完成)。将贵阳市矿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酱酒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资产和股权划转至贵阳产控集团,将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资产和股权划转至市城投集团;第二阶段,优化市城投集团资产结构(已完成)。
将市城投集团打造为第二家 AAA信用等级企业;第三阶段,梳理全市优质资产和股权,划转整合至贵阳产控集团,在不影响贵阳产控集团 AAA评级的情况下,完成市城投集团从贵阳产控集团的整体剥离。Kaiyun 开云现市城投集团已取得 AAA评级,第二阶段已完成,目前正梳理整合相关优质资产和股权至贵阳产控集团,并最终实现市城投集团从贵阳产控集团的整体剥离。贵阳市国资委将在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6个月内将市城投集团从贵阳产控集团整体剥离,从而有效解决市城投集团与勘设股份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贵阳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各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贵阳市国资委其他出资企业不仅因为同受贵阳市国资委控制而与贵阳产控集团及勘设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贵阳市国资委其他出资企业与勘设股份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情形。” 贵阳市国资委作为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贵阳城投集团子公司贵阳城建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事项,已经明确制定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事项的具体实施步骤及时间表,明确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36个月内完成贵阳城投集团从贵阳产控集团整体剥离,由贵阳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制。贵阳产控集团和贵阳城投集团已按贵阳市国资委的实施计划和要求完成第二阶段工作,贵阳城投集团已于 2022年 6月取得主体信用 AAA评级,目前正梳理整合相关优质资产和股权至贵阳产控集团,资产整合工作正持续、稳步推进。
因此,贵阳城投集团从贵阳产控集团整体剥离至贵阳市国资委后,贵阳城投集团不因与贵阳产控集团同受贵阳市国资委控制而认定贵阳城投集团与贵阳产控集团及勘设股份存在关联关系,贵阳城投集团与勘设股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将得以消除。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贵阳产控集团将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贵阳市国资委将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本次发行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措施切实可行。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在建工程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查验,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正在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采购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及总承包等业务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内部决策文件、有关协议、相关审批文件、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以来章程的制定与历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及有关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且已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验,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发行人本次发行为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的特定对象,本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967,581,120.48元,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网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日:2023年 2月 26日至2023年 3月 2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勘设股份的控股股东将由无控股股东变更为控股股东为贵阳产控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贵阳市国资委,本次发行将会导致勘设股份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2]AN171-3号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2183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所涉相关事宜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唯一认购对象为贵阳产控,本次发行完成后贵阳产控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贵阳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已明确解决措施,相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经查验,本次发行前,由于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贵阳产控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贵阳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贵阳产控集团提供的下属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2年 9月 9日),贵阳产控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中与发行人具备同类业务资质的相关主体主要涉及 3家贵阳产控集团的一级子公司——贵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水务集团”)、贵阳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投控集团”)以及贵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城投集团”),其中贵阳水务集团下属4家子公司、贵阳投控集团下属4家子公司、贵阳
城投集团下属4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范围、经营资质部分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具体如下:
水利设计院及发 行人均具有工程 勘察设计、测绘业 务资质和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业务 资质
水利设计院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工程勘察 设计、测绘以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方面具有同 类业务资质,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但根据 对其主营业务的核查,水利设计院主营业务主 要为水利水务行业的勘察设计及工程施工,与 发行人涉及的主要行业(公路、建筑、市政道 路以及水运)差异较大,双方在细分业务领域 上具有较大差异,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
筑水建筑与发行人子公司虎峰公司在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方面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存在潜在 同业竞争问题。但根据对其主营业务的核查, 筑水建筑主营业务主要为住宅供水一户一表 安装工程、市政给水工程施工,不具备公路、 建筑、市政道路施工的业务资质,无法承接相 关业务,且报告期内未涉及公路、建筑、市政 道路工程施工内容。双方工程施工内容所处的 行业、市场和项目类型均存在较大差异,与上 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筑建设与发行人子公司虎峰公司在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方面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存在潜在
同业竞争问题。但根据对其主营业务的核查, 中筑建设主营业务主要为市政污水处理厂施 工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涉及市政污水处理 厂业务,双方在细分业务领域上具有较大差 异,相关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
筑水监测为国家 城市供水水质监 测网贵阳监测站 的经营主体,该监 测站与发行人均 具有检验检测资 质认定证书
筑水监测与发行人子公司勘设生态在水质检 测方面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问题。但根据对其主营业务的核查,筑水监测 主营业务为城市市政供水水质监测,仅承接省 内市政供水水质检测业务,不涉及其他环境生 态监测业务,且客户来源主要为水务行业管理 企业,而发行人子公司勘设生态提供更全面的 环境检测及环保咨询业务,包括土壤检测、水 质检测、空气检测、固体废物检测、应急及执 法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场地调查、污染 场地风险评估等,双方在细分业务领域上具有 较大差异,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
水利设计院主要从事传统水利勘察设计、市政供排水设计、测绘、传统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水资源论证成果咨询审查、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社会稳定评价项目、水土保持等业务,与发行人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其部分业务与发行人
存在相近或相似的情况。但双方在业务资质、行业划分、客户来源、业务渠道、营收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综合甲级、测 绘资质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甲 级,Kaiyun 开云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港 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 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 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 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 专业承包叁级
工程咨询:工程勘察专 业(工程测量、岩土工 程、水文地质勘察)乙 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 (城市防洪、水库枢纽) 专业乙级、测绘资质乙 级及水资源论证资质; 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 包叁级
工程咨询:双方均具有工 程勘察及测绘业务资质, 但水利设计院为相关专项 的专业工程勘察资质,发 行人为工程勘察的综合资 质,双方在资质类型、等 级、承接工程范围和规模 上存在较大差异; 工程施工:双方均具有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业务资 质,但水利设计院业务资 质较低,仅可承接规模较 小且资质等级要求较低的 工程承包项目或分包项 目。工程施工类项目主要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 取,市场化程度较高,因 此,双方可承接项目规模 存在较大差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型国有企 业及民营企业、省内外交通主管部 门及为特定项目(例如高速公路项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交通主 管部门及交通基建企业, 而水利设计院主要客户为
水利水务行业政府主管部 门以及水务企业,双方前 十大客户不存在重合,双 方客户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主要依托自身在行业 地位、业务技术、专业资 质等方面的条件,通过公 开招投标的方式获取项 目,工程施工类项目市场 化程度较高,且主要通过 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取,不 存在非公平竞争。经核查, 报告期内双方未参与过同 一竞标项目,双方未产生 过直接竞争。
同时,水利设计院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规模相对较小,占发行人同期相应指标比重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公平竞争的情形,同时水利设计院最近三年其总体营收水平占发行人营收水平较低。因此,水利设计院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筑水建筑的主营业务为住宅供水一户一表安装工程、市政给水工程施工,与发行人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其部分业务与发行人存在相近或相似的情况。但双方在业务资质、施工内容、客户来源、业务渠道、营收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港 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 安全设施)专业承包贰级、地 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桥 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 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 专业承包叁级
双方均具有市政工程施 工业务资质,但筑水建筑 业务资质等级较低,仅可 承接项目规模较小且资 质等级要求较低的工程 承包项目或分包项目。工 程施工类项目主要通过 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取,市 场化程度较高,双方可承 接项目规模存在较大差 异
主要为住宅供水一户 一表安装工程、市政供 水管网工程、市政消防 设施安装工程、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
筑水建筑主要从事用户 水表电表安装业务及市 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业 务,不具备公路、桥梁、 建筑的相关行业的施工 业务资质,无法承接相关 业务,且报告期内未涉及 公路、建筑、市政道路工 程施工内容。双方工程施
省内外交通主管部门、贵州交 通系统以及建筑施工大型国有 企业及民营企业
筑水建筑公司主要客户 为房地产公司及市政项 目代建单位或总承包单 位,双方前十大客户不存 在重合,双方客户存在较 大差异
双方主要依托自身在行 业地位、业务技术、专业 资质等方面的条件,通过 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获取 项目,工程施工类项目市 场化程度较高,且主要通 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取, 不存在非公平竞争。经核 查,报告期内双方未参与 过同一竞标项目,双方未 产生过直接竞争。
同时,筑水建筑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规模相对较小,占发行人同期相应指标比重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筑水建筑主营业务为住宅供水一户一表安装工程及市政供水工程施工,与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业务差异较大,项目取得方面双方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合,也不存在非公平竞争的情形,同时筑水建筑最近三年其总体营收水平占发行人营收水平较低。因此,筑水建筑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筑建设主营业务为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与发行人具有同类业务资质,部分业务与发行人存在相近或相似的情况。但双方在业务资质、施工内容、客户来源、业务渠道、营收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港 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 安全设施)专业承包贰级、地 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桥 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 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 专业承包叁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叁级、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施工劳务不 分等级
双方均具有市政工程施工 业务资质,但中筑建设业务 资质等级较低,仅可承接项 目规模较小且资质等级要 求较低的工程承包项目或 分包项目。工程施工类项目 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 获取,市场化程度较高,双 方可承接项目规模存在较 大差异
中筑建设主要从事污水处 理工程业务,其不具备公 路、建筑的相关行业的施工
业务资质,无法承接相关业 务,且报告期内未涉及公 路、建筑、市政道路工程施 工内容。双方工程施工内容 所处的行业、市场和项目类 型均存在较大差异
交通、建筑施工大型国有企业 及民营企业、省内外交通主管 部门及为特定项目的项目公 司
中筑建设主要客户为水务、 生态环境行业政府主管部 门及政府平台公司,双方前 十大客户不存在重合,双方 客户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主要依托自身在行业 地位、业务技术、专业资质 等方面的条件,通过公开招 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工程 施工类项目市场化程度较 高,且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 方式获取,不存在非公平竞 争。经核查,报告期内双方 未参与过同一竞标项目,双 方未产生过直接竞争。
同时,中筑建设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规模相对较小,占发行人同期相应指标比重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中筑建设主要从事的污水处理厂施工业务,与发行人主要从事的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业务差异较大,项目取得方面双方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不开云APP 开云官网入口存在重合,也不存在非公平竞争的情形,同时中筑建设最近三年其总体营收水平占发行人营收水平较低。因此,中筑建设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筑水监测是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贵阳监测站(以下简称“贵阳监测站”)的运营单位,贵阳监测站与发行人子公司勘设生态均具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在省内承接涉水检测业务。双方在业务资质、主营业务范围及内容、客户来源、业务渠道、营收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综上,筑水监测仅承接省内涉水检测业务,而发行人承接包括土壤检测、水质检测、空气检测、固体废物检测等全面的环境生态检测及环保咨询业务,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合,也不存在非公平竞争的情形,同时筑水监测最近三年其总体营收水平占发行人营收水平较低。因此,筑水监测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黔能黔建工及发 行人均具有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建 筑工程施工以及 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业务资质
黔能黔建工与发行人子公司虎峰公司在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以及装修装饰工 程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 题。但根据对其主营业务的核查,其业务资质 等级较低,主要施工内容为市政、建筑工程总 承包工程中的分包项目,如路基工程、基础土 石方工程,而虎峰公司主要施工业务为工程总 承包。黔能黔建工为虎峰公司总承包项目的分 包方,因此,在双方业务模式中,双方不存在 竞争关系,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
鑫诚建工及发行 人均具有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建筑 工程施工以及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 业务资质
鑫诚建工与发行人子公司虎峰公司在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以及装修装饰工程 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但根据对其主营业务的核查,其业务资质等级 较低,主要施工内容为市政、建筑工程总承包 工程中的分包项目,如路基工程、基础土石方 工程,而虎峰公司主要施工业务为工程总承 包,双方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建勘建筑与发行人子公司虎峰公司在建筑工 程施工具有同类业务资质,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问题。但根据对其主营业务的核查,其业务资 质较低,且于 2021年才投入运营,主要施工 内容为市政、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中的分包项
目,如路基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而虎峰公 司主要施工工程为工程总承包业务,与上市公 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金成锐公司及发 行人均具有房屋 建筑工程以及市 政公用工程监理 业务资质
金成锐公司与发行人子公司陆通公司在市政 工程监理及建筑工程监理业务方面具有同类 业务资质,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但根据对 其主营业务的核查,陆通公司主要承接的业务 为公路、桥梁以及与公路工程相关的工程监 理,而金成锐公司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行业 的工程监理业务,其不具备公路及桥梁的工程 监理业务资质,不可承接相关专业的工程监理 项目。双方实际业务所处的行业存在较大差 异,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黔能黔建工主要从事建筑、市政工程及装修装饰施工,与发行人具有同类业务资质,部分业务与发行人存在相近或相似的情况。但双方在业务资质、施工内容、客户来源、业务渠道、营收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情况对比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 总承包贰级、港口与航道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 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
双方均具有市政工程施 工、建筑工程施工以及装 修装饰工程业务资质,但 黔能黔建工业务资质较 低,仅可承接项目规模较
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公路交通工程(公 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贰 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 包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 包叁级、隧道工程专业承 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 承包叁级
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 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 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 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 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 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 级。
小且资质等级要求较低的 工程承包项目或分包项 目。工程施工类项目主要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 取,市场化程度较高,双 方可承接项目规模存在较 大差异
主要为道路路基工程、排 水管网工程和轨道土石方 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土石 方工程
由于黔能黔建工工程施工 资质等级较低,主要施工 内容为市政、建筑工程总 承包工程中的分包项目, 如路基工程、基础土石方 工程,而虎峰公司主要施 工业务为工程总承包。黔 能黔建工为虎峰公司总承 包项目的分包方,因此, 在双方业务模式中,双方 不存在竞争关系,与上市 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
交通、建筑施工大型国有 企业及民营企业、省内外 交通主管部门及为特定项 目的项目公司
黔能黔建工主要客户为建 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总承包 方,而虎峰公司主要客户 为交通及建筑企业业主。 双方前十大客户不存在重 合,双方客户存在较大差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