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就不属于国有资金或外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与原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范围明显缩小,具体对比如下: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